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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作者: 陳龍英
新功能介紹- 出版社:三民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1900/01/01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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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OTT消費糾紛大增!三大爭議「自動續約」最惹人厭 | 數位焦點 | 數位 | 聯合新聞網
情境示意圖。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,線上影音服務(OTT)盛行,去年申訴案較前年大增,若選擇沒在國內立案登記的業者消費,消保官難以協助處理,而且國內業者也還無法訂定契約規範。消保處統計,全台消保官接獲OTT消費糾紛,106年67件,107年增至168件;而且108年1月1日到4月26日也已有42件,OTT的消費糾紛件數明顯增加。. } }); } 消保處分析,去年到今年4月26日累計210件申訴案件,前三大爭議類型分別為:一、電信、有線電視或機上盒等業者在一定期間內提供優惠OTT,但優惠期滿或契約屆期未經消費者同意自動續約。二、同一OTT影音服務之訂閱者,遭平台業者及影音服務提供者重複扣款。三、消費者訂閱後無法解約便宜團購銷售排行榜,業者持續扣款。消保處進一步指出,加上最近有報導指稱騰訊旗下影音平台WeTV,並未在台灣立案登記,而由消費者直接透經典商品新上市過境外業者APP或網站進行訂閱,政府單位將難以聯繫到業者,因而難為消費者處理消費糾紛。消保處特地提醒消費者,OTT消費是透過信用卡,或手機門熱賣商品必買號按月扣款持續接受服務的交易型態,假如消費者不選擇國內業者或在台灣有立案(稅籍、營業或公司)登記的業者,則無法保障消費權益。消保處也說,前述OTT三大爭議類型的消費申訴案件,即使是國內的業者,各地方政府消保官協助處理的結果,每個個案都不盡然一樣,因為目前尚未訂定跟OTT有關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至於為何還未訂定,消保處說明,OTT是發展中的新產業,內容由文化部主管、雲端資訊安全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主管、產業發展由經濟部主管、消費申訴由地方政府主管;但是訂定契約規範方面,尚無法確認歸哪個機關負責。不過消保處補充,三大爭議中排名第一的「未經消費者同意自動續約」部分,五大電信業者及有線電視都會在契約到期前通知消費者,並不會自動續約,就是因為已經跟NCC訂定相關規定在契約規範中網路人氣產品top10限定產品,所以能確保消費者權益。
缺錢花搶銀行!男辯精神病遭法官打臉
記者林盈君/台北報導
去年9月20日下午1時許,一名在水果攤打雜的49歲林姓男子,持水果刀闖進台北市瑞興銀行士林分行行搶,得手30萬元現金之後逃逸,法院依攜帶兇器竊盜罪、攜帶兇器強盜罪,判其有期徒刑9年6月。據了解,林男當時攜帶家中一把長約18公分的水果刀,在中正區成功高中後門竊取機車之後,一路騎到士林後港街與劍潭路口,後因機車沒油棄車,又在劍潭路偷第二輛機車騎到瑞興銀行行搶。
▲林男持水果刀行搶銀行得手30萬逃逸。(圖/記者 楊忠翰攝)
犯案當時,林男戴著藍色安全帽、口罩,持刀進入銀行,在櫃檯以左手持刀抵住劉姓女子的頸部,威脅行員拿出現金,林男得手30萬之後,先步行至承德路巷弄,再搭乘計程車至捷運忠孝新生站,前往新生南路光華郵局,將贓款27萬元以「無摺存款」方式匯款給女友。警方獲報後,調閱監視器和郵局的匯款資料,掌握嫌犯林男的平身分,並透過林男的母親策動他投案,警方最後於21日上午,在芝山捷運站將人逮捕到案。
林男到案後向警方供稱,因長期罹患精神疾病,吃藥後曾多次夢遊,案發當天服用過量精神藥物,才導致精神恍惚,甚至以為自己在「演電影」。法官認為,林男犯案前用不同機車代步,案發後又搭計程車逃逸,且還能匯款27萬元至女友帳戶、購買萬元手機,顯見犯案前是有預謀的,並非無辨識能力。且林男正值壯年,非毫無謀生能力之人,卻因欠債缺錢花用行搶銀行,嚴重危害社會治安,法院依攜帶兇器竊盜罪,共2罪,各處有期徒刑8月,攜帶兇器強盜罪,處有期徒刑8年6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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